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74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7年度北小字第1884號),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第386條之規定,准到場原
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
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