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0、5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510、5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7年12月5日收受判決書並於97年12月16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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