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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