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國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710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國政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下同)龍鳳街旁之肯德基餐廳前人行道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欲至對向之萬壽路往新北市方向前進,本應注意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及此,為圖便利,竟貿然自上開路段由東南往西北方向橫越龍鳳街而逆向行駛至萬壽路與龍鳳街交岔路口,適有 蘇湘 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龍鳳街由南往北行駛而左轉萬壽路至上開交岔路口處,因閃煞不及,被告蘇國政即自後撞擊 蘇湘蔆 ,致 蘇湘薐 人車倒地,並受有肩部、膝部、肘部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蘇湘薐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蘇國政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湘薐於104年7月20日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桃交簡卷第11頁反面),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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