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14號
原   告  吳宜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佑茹
被   告 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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