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明隆 發支付命令(10
3年度司促字第17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4
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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