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告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磊砂石行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