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美鳳 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8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