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 簡弘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告 簡弘義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7,400元【訴之聲明第1項依請求遷讓之房屋(臺中市○○區○○○道○段○○○號)課稅現值33,900元核算;訴之聲明第2項依請求之金額1,603,500元計算,合計為1,63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