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莊臣
       莊晧程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彭家芊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要保人 莊紘育 向相對人投保國泰21世紀終
身壽險契約,因莊紘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因意外死亡,
聲請人基於要保人繼承人之地位依前揭契約訴請相對人給付
保險金新台幣25萬元等語。惟查,本件要保人與相對人簽訂
之國泰21世紀終身壽險契約條款第29條合意約定,以要保人
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條款在卷可稽。
而要保人莊紘育死亡時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鎮○○路○段
○○巷○號,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基此,聲請人本於前揭保險契約之繼承人地位,依保
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給付保險金,自應受此合意管
轄條款之拘束。本件依法自應由要保人與相對人合意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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