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元,折合新臺幣玖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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