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家庭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少連訴字第一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六月至十月止再犯侵占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簡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