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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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蔡政德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政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蔡政德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