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至民事庭後,擴張訴之聲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就其擴張部分自應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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