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憲忠 即版二光碟出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張憲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版二光碟出租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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