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昌耀 被告 劉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