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5,000元,應繳裁判費64,4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63,9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3,95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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