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4號附民原告 梁國華
鄭○欣附民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彥君 附民被告 魏文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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