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朱文華 被告 龍俊 亦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字第23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祐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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