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352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任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威任於民國105年2月中旬某日起,透過 陳泳程 (綽號「小胖」,其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現經警另案偵辦中)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並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款工作,陳威任、陳泳程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威任自不詳時、地,收受陳泳程所交付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之中國光大銀行銀聯卡共
7張。而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對大陸地區人民施以詐術,致不詳之被害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再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層層轉帳至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銀聯卡所屬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掌握詐欺進度後,而於其後某時,以不詳門號之電話與陳威任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陳威任即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銀聯卡提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款項後,再將所領得詐欺款項交付陳泳程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由陳泳程交回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執,陳威任即依所提領款項1%之金額計算其報酬。嗣陳威任於105年4月7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與人發生糾紛,經警獲報到場處理,經盤查身分後發現陳威任另案因傷害案件通緝中,陳威任即對於未經發覺之上揭犯罪事實,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警員坦承上開犯欺取財之犯罪事實,並主動交出如附表編號㈠至㈨所示之物予警員查扣,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本案被告陳威任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且據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之證據調查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案號: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50014314號,下稱警卷)第8-1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35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92-94、14-15、41-42、71-72、109-110、117、157-158、173頁、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249號卷宗(下稱聲羈卷)第5-6頁、本院卷第18-19、32頁反面、3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泳程於偵訊時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64-167頁),且有職務報告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4紙、扣案物品照片4張、扣案之銀聯卡資料表1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9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1紙、臺灣之星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15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5年5月9日聯卡風管字第1050000650號函暨檢附附件共2紙、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10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犯罪嫌疑人真實年籍對照表共2紙、被告指認共犯陳泳程住處與交通工具照片3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7日金訊業字第1050001150號函暨檢附資料共8紙【含銀聯卡交易筆數彙總表1紙、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7紙】、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7日三信銀業字第10501850號函暨檢附自動櫃員機設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05年6月28日華中存字第1050000250號函暨檢附自動櫃員機設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函覆稿件暨檢附資料共3紙【含銀聯卡交易筆數彙總表1紙、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15-18、26-27、28頁、偵卷第26-3
4、48、49-63、77-78、80-89、96-97、98、101、102-103、118-125、145-146、145-154、169-17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達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為加重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係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之加重要件。本案被告係受共犯陳泳程邀請而加入詐欺集團,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因而詐得款項,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層層轉帳至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銀聯卡所屬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而由被告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銀聯卡提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款項等情,足認參與本案詐欺犯行之成員達3人以上;又被告亦自承曾見過共犯陳泳程以外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且向其收受詐欺款項等經歷(見偵卷第71頁反面、109頁反面、157頁反面),是被告、共犯陳泳程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2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查本案係由共犯陳泳程招攬被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俗稱「車手」之提領款工作,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向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詐欺,使被害人匯入指定帳戶,再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匯入款項層層轉帳至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銀聯卡所屬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委由被告自該帳戶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復而轉交共犯陳泳程收執等情,則被告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集團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雖被告除與共犯陳泳程聯繫外,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未必直接聯絡,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惟被告既分擔整體詐欺大陸地區被害人過程之取款任務,依前揭說明,被告於其參與期間,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負責。是被告、共犯陳泳程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認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另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
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行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因此,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論以基本之犯罪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除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得評價為包括之一罪外,仍應依實質數罪予以併合處罰,方符修法刪除常業犯之立法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可資參照)。又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故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依接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而計數。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依卷內現存證據尚無從特定該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身分,雖依被告所持銀聯卡之跨境取款之交易紀錄所示,可知被告確有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銀聯卡提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款項等情,惟無積極證據證明確為不同被害人所匯入;又據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時、地或金額,雖於跨日所獲取之犯罪所得,有時間之間隔,亦難據以估算實際遭受詐欺而為匯款之被害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罪數之評價,參諸時下受詐欺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在同一次遭受詐欺過程中,不無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次於數日匯入詐欺集團指示帳戶,或同日多次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等情形之可能性存在,倘僅以犯罪日數之不同,遽為評價本案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有未洽,參以被告僅係擔任俗稱「車手」之提領款工作,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參與對被害人實行詐術之行為,足認被告並不確知被害人是否同一,是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僅能從輕認定被告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期間,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僅著手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並由被告接續於犯罪事實欄所示包含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提領詐得款項,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本案被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本案被告係因另案與人發生糾紛,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盤查
身分而發現被告另案因傷害案件遭通緝後,被告即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人前,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警員坦承其另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俗稱「車手」之提領款工作,坦承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並主動交出如附表編號㈠至㈨所示之物供警員查扣,而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以正常途徑賺取
生活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僅因缺錢花用即受共犯陳泳程招攬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分擔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任務,前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地點所設置之ATM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牟取報酬,動機不良,手段非議,價值觀念偏差,本件被害人不明,所為實應嚴予非難;惟考量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均坦承犯行,且其非為本案詐欺集團內核心主犯,被告每日犯罪所得僅以其提領款項1%之金額為計,迄為查獲前,共獲利新臺幣(下同)14,770元,實際獲利非鉅等情;又本案係由被告主動供出上情,犯後態度甚佳,然被告前曾有偽造文書、傷害、詐欺、妨害風化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4頁,本案未構成累犯);暨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輕鋼架相關行業,月薪約3萬元,且須扶養住居療養院之祖母之生活狀況,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沒收法制即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新增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參照上揭說明,沒收既非刑罰,且被告行為後關於法收之法律規定均已修正,揆諸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被告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關於沒收之規範適用,仍應適用本案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為裁判。又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後刑法移列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且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移列第38條第2項)係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就刑事處罰而言,「連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最高法院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已不再援用(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故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就其實際所分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之諭知。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銀聯卡7張,係共犯陳泳程所
交付,供被告依指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用,依常理判斷,應係共犯陳泳程或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人取得,而屬共犯所有,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因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其犯意實現,本於責任共同原則,關於沒收部分,就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之罪刑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㈧至㈨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與SIM卡1張,
係被告所有,供其依共犯陳泳程指示而為聯繫提領詐欺款項事宜使用,業據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均屬被告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本案被告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係依所提領款項1%之
金額作為其報酬,且迄今已取得6,170元報酬一情【計算式: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9,000元=617,000元;617,000元×1%=6,170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36頁反面);又被告因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另為私自提領所得財物共計8,600元等情(計算式:100元+1,000元+100元+1,000元+100元+100元+1,0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0元+500元+100元+100元+1,000元+5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0元+200元=8,600元),亦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伊因為身上沒有錢,帳目上1千元、5百元、1百元、2百元等金額都是伊去偷領的,沒有交給共犯陳泳程或其他人,供伊自己花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37頁);此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另有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期間,所得金額總計為14,770元(計算式:6,170元+8,600元=14,770元),核屬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銀聯卡卡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㈠│000000000000│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100元(提領失敗)│││4238│午10時10分19秒│中正路900號││││(起訴誤載為││(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行霧峰分行)││││38)├───────┼──────┼─────────┤│││105年3月28日上│同上│100元(提領失敗)││││午10時10分59秒│││││├───────┼──────┼─────────┤│││105年3月29日上│南投縣草屯鎮│100元││││午8時39分40秒│中正路604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太平區│2萬元││││午2時38分58秒│永成北路160││││││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2時39分40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40分22秒│││││├───────┼──────┼─────────┤│││105年3月30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上6時36分33秒│福星路330之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4月1日下│臺中市南屯區│100元(提領失敗)││││午2時5分6秒│東興路2段187││││││號(台新銀行││││││南屯分行)││││├───────┼──────┼─────────┤│││105年4月2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元(提領失敗)││││上5時57分31秒│中工二路212││││││號(臺中世貿││││││店)││├──┼──────┼───────┼──────┼─────────┤│㈡│000000000000│105年3月25日中│臺中市大里區│100元(提領失敗)│││5812│午12時28分9秒│中興路2段522││││││號(臺灣銀行││││││ 德芳 分行)││││├───────┼──────┼─────────┤│││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100元(提領失敗)││││午10時11分41秒│中正路900號││││││(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100元(提領失敗)││││午10時14分45秒│中正路734號││││││(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05年3月28日晚│臺中市南區文│2萬元││││上6時59分21秒│心南路885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晚│同上│2萬元││││上7時0分15秒│││││├───────┼──────┼─────────┤│││105年3月28日晚│同上│9,000元││││上7時1分10秒│││││├───────┼──────┼─────────┤│││105年3月29日上│南投鎮草屯鎮│100元││││午8時22分40秒│中正路604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太平區│2萬元││││午2時17分41秒│光德路101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2時18分16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18分55秒│││││├───────┼──────┼─────────┤│││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大肚區│1,000元││││午2時1分│遊園路2段2號││││││(全家便利商││││││店)││├──┼──────┼───────┼──────┼─────────┤│㈢│000000000000│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6695│午9時57分55秒│中興路2段522││││││號(臺灣銀行││││││德芳分行)││││├───────┼──────┼─────────┤│││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2萬元││││午11時58分39秒│柳豐路368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上│同上│2萬元││││午11時59分24秒│││││├───────┼──────┼─────────┤│││105年3月28日中│同上│9,000元││││午12時0分10秒│││││├───────┼──────┼─────────┤│││105年3月29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午8時34分10秒│仁化路243號││││││( 萊爾富 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太平區│2萬元││││午1時59分6秒│工業路148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1時59分57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0分50秒│││││├───────┼──────┼─────────┤│││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龍井區│1,000元││││午1時0分23秒│新興路49巷2││││││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4月1日下│臺中市南屯區│200元(提領失敗)││││午2時2分46秒│東興路2段187││││││號││││├───────┼──────┼─────────┤│││105年4月1日下│同上│300元(提領失敗)││││午1時56分11秒│││││├───────┼──────┼─────────┤│││105年4月1日下│同上│300元(提領失敗)││││午1時56分46秒│││││├───────┼──────┼─────────┤│││105年4月1日下│同上│300元(提領失敗)││││午1時59分16秒│││││├───────┼──────┼─────────┤│││105年4月1日下│同上│200元││││午1時59分53秒│││├──┼──────┼───────┼──────┼─────────┤│㈣│000000000000│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提領失敗)│││6802│午10時10分35秒│中興路2段339││││││號(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105年3月28日上│同上│100元││││午10時11分12秒│││││├───────┼──────┼─────────┤│││105年3月28日下│臺中市霧峰區│2萬元││││午2時10分12秒│中投西路2段││││││430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下│同上│2萬元││││午2時10分54秒│││││├───────┼──────┼─────────┤│││105年3月28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11分38秒│││││├───────┼──────┼─────────┤│││105年3月29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午8時38分53秒│仁化路243號││││││(萊爾富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太平區│2萬元││││午2時41分18秒│永成北路160││││││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2時41分59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42分42秒│││││├───────┼──────┼─────────┤│││105年3月30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上6時38分14秒│福星路330之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4月1日下│臺中市南屯區│500元││││午2時3分50秒│東興路2段187││││││號││├──┼──────┼───────┼──────┼─────────┤│㈤│000000000000│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1535│午10時11分58秒│中興路2段339││││││號(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2萬元││││午11時52分54秒│樹仁路26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上│同上│2萬元││││午11時53分41秒│││││├───────┼──────┼─────────┤│││105年3月28日上│同上│9,000元││││午11時54分29秒│││││├───────┼──────┼─────────┤│││105年3月29日上│同上│100元││││午8時38分21秒│││││├───────┼──────┼─────────┤│││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太平區│2萬元││││午2時2分4秒│工業路148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2時2分55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2時3分47秒│││││││││││├───────┼──────┼─────────┤│││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龍井區│2萬元(提領失敗)││││午1時49分1秒│新興路49巷2││││││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30日下│同上│2萬元(提領失敗)││││午1時49分56秒│││││├───────┼──────┼─────────┤│││105年3月30日下│同上│1,000元││││午1時50分56秒│││││├───────┼──────┼─────────┤│││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大肚區│1,000元(提領失敗││││午2時0分29秒│遊園路2段2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4月2日下│臺中市西屯區│500元││││午3時55分57秒│中工二路212││││││號(臺中世貿││││││店)││├──┼──────┼───────┼──────┼─────────┤│㈥│000000000000│105年3月25日下│臺中市大里區│100元(提領失敗)│││4061│午12時16分58秒│中興路2段339││││││號(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105年3月25日下│同上│100元(提領失敗)││││午12時17分29秒│││││├───────┼──────┼─────────┤│││105年3月25日下│臺中市北區大│100元(提領失敗)││││午2時53分21秒│雅路624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5年3月28日下│臺中市大里區│2萬元(提領失敗)││││午3時40分57秒│西湖路337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下│同上│2萬元││││午3時41分42秒│││││├───────┼──────┼─────────┤│││105年3月28日下│同上│9,000元││││午3時44分│││││├───────┼──────┼─────────┤│││105年3月29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午8時26分24秒│仁化路243號││││││(萊爾富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大里區│2萬元││││午1時48分16秒│工業路9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1時48分57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1時49分40秒│││││├───────┼──────┼─────────┤│││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提領失敗││││午6時28分34秒│逢甲路2號(│)│││││萊爾富便利商││││││店)││││├───────┼──────┼─────────┤│││105年3月30日下│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提領失敗││││午6時37分31秒│福星路330之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4月1日下│臺中市南屯區│100元(提領失敗)││││午2時2分7秒│東興路2段187││││││號││││├───────┼──────┼─────────┤│││105年4月2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提領失敗││││上9時24分33秒│中工二路212│)│││││號(臺中世貿││││││)││││├───────┼──────┼─────────┤│││105年4月2日晚│同上│1,000元(提領失敗││││上9時29分23秒││)│││├───────┼──────┼─────────┤│││105年4月2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0元(提領失敗││││上9時31分24秒│中工二路196│)│││││號(統一便利││││││商店)││├──┼──────┼───────┼──────┼─────────┤│㈦│000000000000│105年3月25日下│臺中市北區大│100元│││4483│午2時34分8秒│雅路46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午10時9分47秒│中興路2段339││││││號(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105年3月28日上│臺中市霧峰區│2萬元││││午11時58分30秒│樹仁路161-1││││││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3月28日上│同上│2萬元││││午11時59分22秒│││││├───────┼──────┼─────────┤│││105年3月28日中│同上│9,000元││││午12時0分15秒│││││├───────┼──────┼─────────┤│││105年3月29日上│臺中市大里區│100元││││午8時39分27秒│仁化路243號││││││(萊爾富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臺中市大里區│2萬元││││午1時45分27秒│工業路96號(││││││全家便利商店││││││)││││├───────┼──────┼─────────┤│││105年3月29日下│同上│2萬元││││午1時46分8秒│││││├───────┼──────┼─────────┤│││105年3月29日下│同上│9,000元││││午1時46分53秒│││││├───────┼──────┼─────────┤│││105年3月30日中│臺中市龍井區│1,000元││││午12時58分17秒│新興路49巷2││││││號(統一便利││││││商店)││││├───────┼──────┼─────────┤│││105年4月1日下│臺中市南屯區│200元││││午1時55分19秒│東興路2段187││││││號││││├───────┼──────┼─────────┤│││105年4月2日晚│臺中市西屯區│100元(提領失敗)││││上9時21分29秒│中工二路212││││││號(臺中世貿││││││店)││││├───────┼──────┼─────────┤│││105年4月2日晚│同上│100元(提領失敗)││││上9時22分1秒│││└──┴──────┴───────┴──────┴─────────┘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備註│├──┼──────────┼──┼───┼───────┤│㈠│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㈡│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㈢│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㈣│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㈤│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㈥│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㈦│中國光大銀行(帳號:│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0000000000000000號)││││├──┼──────────┼──┼───┼───────┤│㈧│白色SAMSUNG廠牌行動│壹支│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電話││││├──┼──────────┼──┼───┼───────┤│㈨│門號0000000000號SIM│壹張│陳威任│見警卷第18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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