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存 上訴人即被告 蔡庭瑞 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存、蔡庭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家存、蔡庭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