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交保。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