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聲請人 蔡永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所提出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未記載遺失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發票金額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該裁定於102年12月25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並於103年1月4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