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386號聲請人 楊智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一)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應具公司章並列出每筆股票票號含檢查碼、張數及股數等資料);(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三)繼承系統表正本;(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2年12月24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並於103年1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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