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26號原告戊○○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住臺北市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辛○○住臺北市
乙○○住臺北市被告庚○○住臺北市
樓樓被告己○○住臺北市
樓居臺北市
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