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被告宇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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