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劉淑慧 相對人羅麵
鄭旭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就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㈠抗告人就本院南投簡易庭110年度投簡字第176號裁定(下稱
原裁定)雖提起本件抗告,抗告內容略以:相對人抗辯改提起確定界址訴訟(即本院111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67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下稱另案),意圖拖延、有礙訴訟,相對人提起之另案,訴之聲明乃自說自話,並非事實,抗告人並沒有主張經界線,相對人要提出證明抗告人是何時主張,抗告人沒有界址爭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拆除無權占用抗告人土地上之地上物、相對人不得將廢水排放至抗告人之土地,並應將占用土地返還抗告人等語。然抗告人並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