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光海吳東蓉吳佳蓉吳佩諠林怡成 間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吳佩諠、林怡成之年籍
、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被告吳光海、吳東蓉、吳佳蓉
、吳佩諠、林怡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
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
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光海、吳東蓉、吳佳蓉、吳佩諠、林怡成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雖以「吳佩諠、林怡成
」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
定「吳佩諠、林怡成」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