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65號原告豐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煥棨 被告 劉德宗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