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1號聲請人 孫維芳
孫靜靜 孫非非 孫菲娜 孫凌燕 共同代理人 張志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孫文遠 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孫文遠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均須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原聲請狀所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係影本,非原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