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1號原告 洪資順 上列原告因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僅表明衛生福利部民國104年4月8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惟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表明上開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即認原告係就衛生福利部104年4月8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訴訟,核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