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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