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7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融資契約暨約定條
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存放款牌告利率表等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