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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