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秋佩芳 律師 楊翰濤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賴玉山律師、秋佩芳律師、楊翰濤律師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賴玉山律師、秋佩芳律師、楊翰濤律師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賴玉山律師、秋佩芳律師、楊翰濤律師業於95年9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英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