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明發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洲富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