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7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丁○、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和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和德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2.正確之計息利率(經查利息起算時民國96年5月之基準利率為4.18%)。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