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37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檢察官雖起訴被告有使用強暴手段奪取被害人柯姚梅花之金戒指,而以強盜罪提起公訴,惟當時被告係趁柯姚梅花午睡無意識時拔取伊手中戒指,核與強盜罪構成要件有間,又本件被告已將竊盜、搶奪等時間、地點均交待清楚,據實以供,並有固定住居所,必會配合審判,顯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所涉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及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強盜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另有多次竊盜、搶奪之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茲被告雖以其並無犯強盜犯行及有固定住居所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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