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八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一│5│南││台│││台│││南號││品制│期年│間某日│投│毒5│中│上││中│上││投執7││危條│徒二│至│地│偵9│高│8│2│高│8│3│地8││害例│刑月││檢│6│分│訴8││分│訴8││檢7││││間某日│署││院│││院││││├──┼──┼────┼─┼─────┼─┼───┼────┼─┼───┼────┼───┤│竊│有一│9│南│6│台│││台│││南號│││期年│下旬某日│投│4│中│上7││中│上7││投執5│││徒│至│地│偵5│高│6│3│高│6│3│地4││盜│刑││檢│3│分│易2││分│易2││檢8││││1│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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