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勝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被告,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勝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勝煜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10
9年2月21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業於109年6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1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