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巫國政 被告 溫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32,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溫春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表:
┌─┬───────────┬─────┬─────┬────────┐│編│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鄉○○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684│764.66││657,608元│├─┼───────────┼─────┤860元├────────┤│2│706│4,157.17││3,575,166元│├─┴───────────┴─────┴─────┼────────┤│合計│4,232,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