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有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有德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業於109年6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675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