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武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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