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06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文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林雅婷 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民國104年11月24日鹽鄉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屏東縣鹽埔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至1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