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K2ManagementA/S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克
上訴人K2ManagementA/S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CarstenNilesen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
曾增銘 律師
徐宗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廖良彬 、 吳玉成 、 蔡宏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先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103元,備位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9萬6,103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