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訴人 陳宇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洋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