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馮建中 律師
被告A02
A03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三)基金「分配方式」欄關於「一、均含孳息。二、扣還原告支出附表三之必要費用。三、扣還後已無餘額,故無庸再行分配。」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均含孳息。二、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三、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的小數點差額(小數點四捨五入),原告同意由其吸收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