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馮建中 律師

被告A02

A03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三)基金「分配方式」欄關於「一、均含孳息。二、扣還原告支出附表三之必要費用。三、扣還後已無餘額,故無庸再行分配。」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均含孳息。二、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配。三、如分配時,有無法整除的小數點差額(小數點四捨五入),原告同意由其吸收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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