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寶實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9,655元、原告乙○○核定為1,000,000元,應依次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561元、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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