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9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家駿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嚴裕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家嫻 )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且對一方之效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已進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附件:(96年度偵字第236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