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請人未來方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文振 代理人 劉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唐麗文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碩偉凱基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08年4月15日186,900元A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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